多名劳动者因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申请仲裁
王某侠、马某红、李某玲劳动合同纠纷案
办案时间:2019年5月12日——2019年9月3日
办案单位: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员:朱佳麟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5月初,多名劳动者因上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工资而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其中的三名女性劳动者达到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不予受理,为此该三名劳动者向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二、办案思路、过程及结果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公司均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故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标准为劳动者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该三名女性劳动者告知虽然其已达到50周岁,故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受理。
(二)是否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必然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提出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其范围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范围大,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若缴费年限不足的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践中确实也存在部分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该三名女性劳动者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都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种观点: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解释明确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认定劳务关系,暗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可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年9月30日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也表明了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双方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不接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公司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就会面临该部分员工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而公司一直无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尴尬境地,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窘境。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各自利弊
第一种观点的利与弊:观点一的弊端是程序的繁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先要申请劳动仲裁,通常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一份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再凭该通知书向法院起诉,中间需要多次准备材料分别给与仲裁机构和法院;观点一的利处是一旦确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外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以该条起诉也可以在后续的调解中增加自己的筹码,让公司更愿意接受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第二种观点的利与弊:观点二的利处是相对较为便利,直接以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观点二的弊端是无法增加其他起诉金额,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报酬。
(四)通过观点一起诉后与公司快速达成调解
我最终选择以劳动关系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让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使企业快速与我方三名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2019年9月3日,三名劳动者微信告知我已收到拖欠的工资款并对我的援助工作表达了感谢。
三、案件办理的启示
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标的额不大,可能非常繁琐,但是作为援助律师而言决不能有畏难情绪,当面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千万不能马虎了事,必须本着实事求是、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去研究分析,选择对当事人而言最有利的方式去解决。同时解决事情的方式永远不是胜诉这一种,要通过专业的法律思维多元化解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最快最高效的方式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努力让每一个法律援助申请人感受到援助律师的专业和尽责。